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教师爱岗敬业的意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任务和职责,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他现行的教学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各类课程都要落实课程思政有关要求,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有机统一。
第三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四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八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课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和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及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或本科(含本科)以上及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
第十条 实行新开课、开新课准入制度。凡我校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由校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及由外单位新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等初次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主讲工作,称为教师新开课。开新课是指教师承担校内未曾开设过的课程。开新课不能是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课程标准中新的教学内容超过70%以上的课程方能认定为开新课。
(一)新开课教师的任课基本要求
1.熟悉新开课程的课程标准等教学基本文件,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2.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
3.任课前应根据课程标准完成拟开课程的整体设计、一个学期的1/3以上的教案,熟悉课程实践环节工作流程,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授课计划。
(二)开新课教师的任课基本要求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2.教师应具备该课程所属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指导能力;
3.至少系统主讲过一门课程,且上一学年的教学效果良好及以上。
4.具有与新开课相关的学历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历;
5.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环节;
6.任课前应根据课程标准完成拟开课程的整体设计、一个学期的1/3以上的教案,熟悉课程实践环节工作流程,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授课计划。
(三)新开课、开新课审批程序
1.新开课或开新课前,任课教师应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见附件),向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应对申请课程按上述条件逐一审核,确已具备条件后报系部(二级学院)。
2.系部(二级学院)安排申请老师试讲,并组织专家组对试讲效果进行评价。试讲内容由系部(二级学院)随机指定。试讲通过并经系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四)新开课、开新课指导帮扶
系部(二级学院)要为新开课、开新课的年轻教师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对新开课程要加强集体研讨和磨课。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系部(二级学院)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实行教学任务安排审批制度。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二级学院)按学校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教务安排管理规定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聘请系部(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编写,需体现专业教学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对学生在职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专业课程的性质、目标、设计思路、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等。编写完成经系部(二级学院)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整体教学设计由教研室组织编写,原则上应从课程能力目标及训练项目、课程知识目标和认知过程、课程内容进度表、教学组织形式、考核方案、教学资料组织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时应遵循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教师个人不得擅自采购教材或教参书,也不得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或教学辅导书,必须按照规定填报教材征订计划,避免错订或漏订教材。
第十五条 教师应准确把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按学校统一格式编制授课计划和考核方案。授课计划由课程负责人编制,经课程团队讨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并于开课前2周内交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上课必须有完整教案。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以一个课次为单元按学校教案编写要求撰写教案。
第十七条 备课
(一)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教研室备查。
(二)备课时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课程设置、已开课程等具体情况,熟悉所授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和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三)备课时应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按照学生特点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精选、整合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四)备课时应广泛收集有关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要重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五)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以往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
(六)教研室应按学校教研活动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要统一。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多媒体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二)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进入教学场所。
(三)教师授课或承担其他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讲义、实训指导书)、教案、学生名册及学期授课计划。
(四)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理实结合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五)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课程特点,积极探索以产教融合为切入点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项目驱动、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对课程进行整体和单元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能力为目标、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做到知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
(六)教师授课应关注有关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学情分析,确定教学目标,优化教学过程。
(七)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合理运用技术、方法和资源等组织课堂教学,进行教学考核与评价,做出教学反思与诊改,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八)任课教师应注重课堂管理,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检查并记载学生的出勤情况。考勤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考勤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对缺课超过1/3课时(含1/3)的学生取消其期末考核资格;对迟到或早退的学生做好登记并扣除其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与作业
(一)任课教师应在课前、课中或课后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二)任课教师应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布置作业要做到目的明确、数量适中、难度适宜。教师应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2周前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并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认识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教学内容和授课方法,认真备课,要有完整的指导书,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授课时长和教学效果。
(二)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身安全。实践教学内容尽量基于真实工作任务、项目及工作流程、过程等,注重通过教师规范操作与有效示范培育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职业精神。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三)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在校内开展实践教学前,要向学生讲明实验、实训、实习的内容,要达到的目的、方法步骤和操作要领,要强调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事项。
2.在校内指导实践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要流动观察学生开展实验、实训、实习的情况,督促学生严格按实训、实习操作规则工作,督促和指导学生独立完成学习内容,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要注意通过实践教学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3.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的实践教学,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指导学生做好实践教学记录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5.及时完成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四)在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教学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科学性、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和针对性,要突出专业和岗位贴近度,要与顶岗单位的生产实践、社会实际问题结合。
2.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3.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的书面总结向专业负责人汇报,留存在所在专业教研室资料库备查。
4.学生毕业综合实践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综合实践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5.学生毕业综合实践成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任课教师应在学期授课计划中说明所承担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时间。
(二)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复习和备考的过程中,不能划范围、圈重点,尤其不能泄露试题或作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任课教师评定平时成绩要严格依照评定依据,并有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查询,学生如有疑问可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诉。
(四)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试卷、考试成绩册等课程考核材料交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送交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存档。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五)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接受学校和系部(二级学院)对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教师也应主动接受学生的监督和评价,虚心听取学生意见,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严禁在课堂教学中传播违法、有害的观点和言论,严禁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严禁以任何方式谩骂、侮辱、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执教期间,教师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系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学校教务安排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时不用通讯工具处理与教学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如实撰写所讲授课程的总结报告,报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教研室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温职院教〔2009〕17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开课准入管理办法》(温职院教〔2015〕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所有专任及兼课教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温职院教〔2020〕29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doc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