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导评课质量不仅牵涉教师的个体利益,而且直接影响评课工作的可持续性。为切实保障评课工作质量,有效降低主观偏差,现结合评课规律与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评课质量考核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增强工作自律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评课工作的教学督导个体与部门,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具体考核。
第四条 教学督导评课考核分个体质量与部门质量。个体质量分别以教学督导员、评课小组为考核单位,部门质量则以相对独立的监控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次评课按不合格计:
1.被申诉经复议属于评课责任事故的;
2.课堂教学场景记录不全,无法佐证评课结果的;
3.指标赋分、评语表述与课堂教学场景不吻合的;
4.经2次返修仍然未符合要求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还修改,返修次数按实计:
1.综合评语未能综合评课督导各方观点的;
2.综合评语优缺点数、字数未达最低要求的;
3.综合评语关键要素表述不全的;
4.综合评语表述错误达2处及以上的;
5.教学建议缺乏可操作性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还修改,返修次数按1/2计:
1.评课分值计算错误的;
2.综合评语表述出现1处错误的;
3.基本信息错误达2处及以上的;
4.材料填写不规范达2处及以上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还修改,返修次数按1/4计:
1.材料填写出现1处不规范的;
2.基本信息出现1处错误的;
3.综合评语表述不通顺或错字别字较多的。
第九条 材料未按规定时间送交或完成返修的,每份每推迟1天按1/4返修次数计。
第十条 材料返修若为教学督导员个体责任的,返还次数统计只与本人有关;若为评课小组责任的,返修次数统计按一定的比例各自分担:即组长占70%,成员占30%;每次材料返修按最高值核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分别确定初次从事评课工作的材料返修基准:学院—低于10%,系部—低于20%,并按其从事督导工作的年限每年下降5%逐年核定个体材料返修基准。
第十二条 进行系部考核,主要有材料返修率、有效投诉率与评课合格率等。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评课质量考核结果按学期在一定范围公开,逐年扩大公开范围;若日常复核中评课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则该次听评课均不再计算工作报酬,同时也不计入部门听课工作量。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评课个体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学督导员聘任的重要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学督导工作:
(1)同一学期2次及以上被认定为评课不符合要求的;
(2)评课材料返修率超过个体基础返修基准达20%及以上的;
(3)在听课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的;
(4)未提前反馈信息又未能按时完成听课任务达1/5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督导评课质量由学院、系部督导评课管理专员依据工作职能进行具体考核,教学质量监控处分管处长负责核定,考核结果按学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原温职院教〔201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8月30日
附件下载: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评课质量考核办法(温职院教〔2016〕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