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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温职院教〔2020〕05号)
来源:温职院质量考评处 日期:2020-01-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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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教学督导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主要从督教、促管与导学三个层面对教学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旨在提高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督教是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监督、评估和指导,促进更为优良的职业习惯形成;促管是对职能部门及各执行单位的管理状态、管理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促进更为规范的工作秩序建立;导学则是通过对学生学习状态的监督、检查与评估,促进涵盖全学程导学措施的建立与落实。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务实求真。教学督导工作以引导教师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坚持“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实行学院、系部(二级学院)二级督导体系,教学督导由来自行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校内外资深教师组成。学院设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整体筹划与运作;系部(二级学院)设教学质量监控室,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运作。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督导机构。其任务是对学院的教学及其实践活动进行全方位与全过程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及时、客观地向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教学单位反馈教学现状、问题、质量等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与措施。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系部(二级学院)教学质量室监控室主任、省教学督导专家资源库成员、学院督导等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各系部(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室成立教学督导组,开展本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本部门和教学质量监控处双重领导与工作指导。组成人员及工作制度报教学质量监控处审定并备案。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身体健康,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3.企业行业高级技术人员应长期从事本专业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实操与管理能力;校内外资深教师应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享有较高的群众威望,主持不少于1项院重点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严于律己,保密性强;

5.有较强的沟通与书面表达等工作能力。

第九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选聘,先由教学质量监控室推荐,教学质量监控处择优选定,经学院审批后,由学院颁发聘书。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选聘,由系部(二级学院)选定,经教学质量监控处审批后,由系部(二级学院)颁发聘书。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为2年,学院教学督导员不可同时兼任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制定督导制度;对全院教风、学风、教学资源使用进行督查;审核复评督导结果;研究审议督导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处作为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履行教学督导工作时的职责:

1.负责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2.负责学院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的组织、协调与成效评估;

3.负责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4.负责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5.负责全院示范课的组织与协调;

6.负责日常评价与专题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7.组织教学评价结果异议的具体仲裁;

8.负责全院教学帮扶、引导工作的组织与监控;

9.负责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组织与实施;

10.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11.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数据价值的挖掘与利用;

12.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13.负责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第十二条 院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2.参与各项教学工作诊断与成效评估;

3.参与全院组织的示范课、公开课观摩;

4.参与学院组织的日常评价及专题评价;

5.参与学院组织的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6.参与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

7.参与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相关研究。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室作为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履行教学督导工作时的职责:

1.负责本部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2.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组织、协调与成效评估;

3.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4.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5.负责本部门示范课的组织与评价;

6.负责本部门日常评价与专题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7.组织本部门教学评价结果异议的具体仲裁;

8.负责本部门教学帮扶、引导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9.负责本部门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组织与实施;

10.负责本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11.负责本部门教学质量监控数据价值的挖掘与利用;

12.组织开展本部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四条 系部(二级学院)聘任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本部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2.参与本部门各项教学工作诊断与成效评估;

3.参与本部门组织的日常评价及专题评价;

4.参与本部门组织的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5.参与本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

6.参与本部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相关研究。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

1.坚持用人标准,结合专业特长,择优选聘教学督导人员,系统组建督导团队;

2.坚持业务培训,充分考虑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不断提升教学督导工作起点;

3.坚持带岗培养,强化过程监督,注重工作质量,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督导团队的整体内涵;

4.坚持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开拓督导内涵,精心打造教学督导团队的工作品牌;

5.坚持广开言路,虚心听取意见,及时进行工作反思,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依据工作规范,秉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督查。若遇与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存在利益关联,应向相应教学质量监控处(室)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教学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1.向被督查部门发出督查通知书与督查方案(或提纲);

2.指导被督查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完成自查自评报告;

3.对被督查部门进行督查评估或检查;

4.向被督查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出具督查书面报告。

(二)随访督查

随访督查一般在教学质量监控处(室)的安排下进行;若遇情况特殊,教学督导员自行随访后应补办相关督查手续。

第十八条 开展教学督查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被督查部门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3.参加有关会议和具体教育、教学活动;

4.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第十九条  院教学督导员可列席被督查部门的有关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相关测试或问卷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第二十条 教学过程中的教师、学生和管理信息主要通过学院、系部(二级学院)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构进行采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完成督查之后,应通过教学质量监控处(室)向被督查部门或教师通报督查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处对收集到的教学督导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对其中的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判定后尽快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系部(二级学院)或教师。若遇重大问题,将直接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查员在执行督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查部门或个人可向教学质量监控处申诉,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查清事实。若情况属实,取消其教学督导员资格,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1.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2.在督查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4.利用工作之便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5.泄露督查信息,影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6.其他滥用工作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应主动配合各项督查,理性分析督查组织或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积极进行改进。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督查材料之日起1周内向相应教学质量监控处(室)申请复议,教学质量监控处(室)一般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周内作出答复。若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系部(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室的答复持异议者,可向院教学质量监控处提出;若对院教学质量监控处的答复仍持异议者,可向院长室提出,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督查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照学院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督查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报告的;

2.阻挠、抗拒督查人员照章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蒙骗督查人员的;

4.对督查部门或人员,以及反映情况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5.对督查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6.其他妨碍教学督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处将建立评价、督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教学评价、督查信息作为部门绩效与个人教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督导之间的互动。

第二十八条 教学督导在聘用期间按学校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职院〔2005〕36号、温职院教〔2016〕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温职院教〔2020〕05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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